中秋特集:嫦娥與后羿,能不能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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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是團圓的日子。
全家人趁著假期,團聚一起吃月餅、柚子、烤肉,
一起坐在家裡的沙發聊天、談笑、看netflix。
月圓,人更圓。
但是,如果認真探究中秋節的起源故事就會發現,
故事的主角:后羿、嫦娥夫妻,以及後來出現的吳剛(沒錯,嫦娥的丈夫是后羿,不是吳剛),
他們的故事倒是跟團圓一點關係也沒有,
甚至可以說后羿、嫦娥兩人的行為,
如果按照台灣民法目前的規定,
都有機會可以對方訴請離婚。
嫦娥和后羿具體是做了哪些行為,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就讓律鏡律師來帶大家看看吧:
首先,我們先來重溫一下這對夫妻的故事:
傳說古代在堯當皇帝的時候,有一天,天空突然出現了十個太陽。
某對夫妻中的丈夫后羿自稱為了為民除害,就拋下妻子嫦娥出門射太陽不回家。
一個人在家的嫦娥,偷吃了后羿的靈藥後,飛昇到廣寒宮,開始了和吳剛及寵物玉兔的同居生活。
然後其他民眾就開始過中秋節了(?)
(律鏡律師對這個故事的理解多有偏頗,在此先向國文老師道歉)
假設這對夫妻的故事發生在今天,從目前台灣民法裡離婚相關的規定,會如何評價呢?
首先,后羿和嫦娥,他們沒有協議過離婚,且現在一個人住在地球,另一個住在月亮上,客觀上應該是不太可能協商。因此,如果要離婚,應該是只能用提告的方式,來請法院作出判決。
而按照台灣民法關於離婚的規定(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的其中一方,如果有以下情形時,他方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一、與配偶以外的人結婚
二、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發生性行為
三、對另一半施以虐待的行為,達到難以與之同居的程度
四、對另一半的「直系親屬」施以虐待的行為,達到難以與之同居的程度;或者反過來,是夫妻其中一方的「直系親屬」對其另一半施以虐待的行為,達到難以與之同居的程度(比如說,如果后羿常態性毆打嫦娥的爸媽,那嫦娥就可以訴請離婚)
五、惡意遺棄配偶,且現在仍保持遺棄的狀態
六、意圖殺害配偶
七、有不治之惡疾(但需要注意,如果在結婚之前,就已經知道對方得了所謂「不治之惡疾」,那法院很可能會駁回離婚的請求。)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除了上面所說的十種情形以外,民法還有規定,如果夫妻婚姻還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的話,夫妻之一方得向應對該項事由負責之他方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
看過法律規定,我們再回頭看看這對夫妻的行為:
一、 后羿以「出門射太陽」、為民除害為由「離開嫦娥」,「在外面浪好幾年不回家」,嫦娥可能可以訴請離婚:
從故事內容來看,后羿他藉著一個不可能達成的事由(射下太陽)為由,無故離開嫦娥,多年不回家也聯絡不上的事實,很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惡意遺棄」嫦娥;此外,如果后羿離家射太陽的期間很久,又無法連絡上他本人,沒辦法知道他是否還活著,「生死不明的情形已經超過三年」的話,嫦娥也是可以去訴請離婚的。
二、 嫦娥「偷吃后羿的靈藥」,「飛昇到月亮上不回家」,並且「開始了跟吳剛的同居生活」,后羿也可以訴請離婚:
大家看到這邊,可能會以為后羿可以訴請離婚的事由是依據「與配偶以外的人結婚」、「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畢竟嫦娥跟吳剛同居了,且之前是「偷吃后羿的靈藥」,犯竊盜罪嘛。
但是,故事裡並沒有交代嫦娥和吳剛後來有沒有結婚,也沒有說他們之間有沒有發生什麼不可告人的事;且后羿也沒有對嫦娥偷吃零藥的行為提出竊盜或侵占的告訴,自然也不會有「判決確定」的情形。
而上面所說的這些嫦娥的行為(偷吃靈藥、和吳剛同居),依照一般社會普遍的標準來看,已經實質上造成婚姻難以繼續維持,因此就會落上上面所提到的「其他重大事由」。
因此,這件事件裡,后羿可以據以請求離婚的依據,應該是「惡意遺棄」、「生死不明的情形已經超過三年」,以及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其他重大事由」。
三、 綜合上面所說的,嫦娥、后羿他們各自的行為,都已經構成了離婚事由,因此他們各自都可以向對方提出離婚的訴請歐~
至於嫦娥有沒有辦法回來地球提告,法院判決之後要怎麼寄去月亮上,那就是技術上的問題了,希望嫦娥和法院多加油。
(以上故事情節均係律鏡律師對傳說故事內容的腦補,搭配現行民法規定,推測可能的適用狀況,請大家不必太過認真)
中秋與家人團聚、共享美食之餘,
別忘了來看律鏡律師的文章,補充法律新知歐~
律鏡團隊在此祝福大家:中秋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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