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網路購物全攻略之-買的東西在運送過程中毀損,這筆帳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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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買東西的時候,沒有辦法親眼看到商品的狀況,就算賣家在寄出商品之前有拍照或錄影,但我們消費者在收到包裹拆封的時候,常常還是會受到意想不到的「驚喜(ㄒㄧㄚˋ)」,諸如看到東西缺角、碎掉、甚至是壞掉等等情形。跟賣家反映之後,如果幸運碰到好一點的賣家,或許可以退貨;碰到壞一點的賣家,可能就雙手一攤,跟你說:「我出貨之前都好好的阿,這可能是物流運送中間出的問題,跟我沒關係歐,我也不可能讓你退貨。」

誒!?真的是這樣嗎?消費者碰到貨運公司粗手粗腳弄壞商品,就只能吞下去嗎?且讓律鏡律師說分明:

所以,網購商品在物流運送的時候壞掉了,消費者只能自認倒楣認賠嗎?

一、原則上,運送過程中造成商品的損壞,消費者可以請賣家負責:

我們的民法第373條有規定: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

白話的講,就是說消費者對於自己所買的商品,在商品被「交付」到消費者手上之後,如果商品才發生毀損之類的情形,消費者要自己負責。舉例來說,我們到市場買蘋果,老闆把蘋果交到我們手裡之後,如果我們一個手滑把蘋果摔到地上了,那這個買蘋果的損失就是我們自己要負責,我們如果這時候叫老闆退貨,他完全沒有必要理我們,甚至會覺得我們是來亂的。

看完這一段,你可能覺得:「這不是廢話嗎?東西都拿到了,自己弄壞,當然自己要負責阿?」但法律不是這麼簡單的,其實從上面的規定,引申出來的另一個意思就是:「在商品交到消費者手上以前,如果壞掉或出現問題,那就是賣家要負責」

那在網購的時候,商品是甚麼時候「交付」到我們手上呢?通常是貨運物流公司或寄到你家樓下,叫我們下去簽收的時候;或是管理室代簽收的時候,我們才真正的「被交付商品」。

而剛剛講過在「商品交付前」,如果商品有毀損之類的情形,是「賣家」要負責,對吧?而因為運送的整個過程,都發生在「商品交付」之前,所以在運送過程中發生的商品毀損等等情形,要負責的當然也還是「賣家」。

因此,如果碰到運送過程中商品毀損,賣家原則上需要負責,消費者自然就可以有理由請賣家接受退貨、減少價金、換貨等等權利囉~

(話說,其實「交付」這個詞在法律上有很多麻煩的型態和意義,完全打出來這篇字數會爆炸,所以就以後有機會再講)

二、但是,如果消費者自己指定賣家要把商品改送到清償地以外的地點,那運送途中如果商品損壞,消費者可能需要自己負責:

上面所說的情形,只是一個「原則」,民法第374條還有規定一個「例外的情形」,是這麼定的: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白話來說,就是說如果消費者請賣家把商品寄到「清償地」以外的地方,那賣家只需要負責到把商品拿給物流貨運公司為止,運送過程出的意外,賣家都不負責。

甚麼是「清償地」,簡單來說,就是消費者跟賣家下單的時候,叫賣家寄送商品的地址。舉例來說,假設今天律鏡律師跟賣家買了一台Switch遊戲主機,請賣家把商品寄到家裡去,那「清償地」就是「律鏡律師家」,但如果律鏡律師下單之後,突然想到主機那麼大一盒,擔心被女朋友發現的話會被罵,所以請賣家把Switch改寄到律鏡律師的「事務所」地址,那這就是「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的行為。

在上面這種情形下,賣家原本只需要把商品寄到下單時的地方就好了,但消費者卻因為自己的需求,改叫賣家把商品寄到其他地址,那運送期間如果商品毀損,或出了甚麼不愉快的小意外的話,消費者就應該要「自己負責」。因此,也「不能」請賣家退貨、減少價金、換貨歐~

三、另外,如果賣家在買賣契約成立以前,就已經先說:「運送途中發生的商品毀損我不負責,消費者應該自行承擔責任」的話,這樣有效嗎?

答案是:看情況。

為甚麼呢?這是因為上面講到的民法第373條規定,後面還留有一個小尾巴: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意思就是,如果賣家在簽訂買賣契約(也就是消費者下單)之前,已經先跟消費者講好說:「這個商品運送過程中,如果導致商品毀損,我不負責」,並且消費者也同意之後才下單的話,那賣家很有可能就真的不需要為此負責。

但是!

如果這個賣家跟消費者之間的契約關係,幾乎可以說是賣家單方面預先決定好的,消費者沒有能力跟賣家討價還價,也沒有辦法叫賣家修改、調整、增加、刪除契約內容的話,消費者和賣家在對於法律的專業度、商業的熟悉度、決定契約內容的能力上,都站在完全不對等的地位上。這時候,這種賣家站在極有利地位,預先擬定好,跟不特定的消費者簽的契約型式,在法律上叫做「定型化契約」(譬如說我們去跟汽車公司買汽車簽的契約,或到電信公司牽手機方案合約等類似的契約)。

如果說,賣家雖然事先確實有跟消費者說好:「這個商品運送過程中,如果導致商品毀損,我不負責」,但如果這個約定事後被當成是「定型化契約」的約定,那基於對消費者的保護,賣家這樣與消費者的約定,可能就會是無效的。

整理一下,在賣家跟消費者說「這個商品運送過程中,如果導致商品毀損,我不負責」,會有兩種可能的結果:
1.如果賣家跟消費者簽的契約是屬於「定型化契約」,那這樣的約定可能是「無效的」,如果運送過程中商品毀損,「賣家還是要負責」;
2.如果賣家跟消費者簽的契約不是「定型化契約」,那這樣的約定可能是「有效的」,如果運送過程中商品毀損,「賣家不用負責」。

四、結論

看完以上的文章,我們現在知道某些情況下,賣家要對運送途中商品的毀損負責。但律鏡律師還是要提醒大家:知道我們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甚麼權利是一回事;但實際主張起來又是另一回事。即便我們在法律上可以叫賣家退貨,但如果沒有辦法證明商品的損壞是貨運造成的話,法官也沒辦法完全相信我們的權利主張。因此,開箱請記得全程錄影,後續的權利才會有保障歐~

最後,老話一句,如果有問題,歡迎私訊律鏡律師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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