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經驗談-提告詐欺後,如何提高檢察官起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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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個禮拜,律鏡律師跟大家分享了跟詐欺相關的兩篇文章,分別告訴大家,如何警覺常見的詐騙手法,以及被詐騙之後,要走哪些程序才有機會把錢拿回來,如果沒看過或者忘記了,可以來這裡複習一下:

上一篇的後段,律鏡律師有帶大家分析,在檢察官偵辦「詐欺案件」的時候,針對被告的行為符不符合「詐欺罪」的規定,主要會聚焦在哪些事實,帶大家快速複習一下:

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提告詐欺,寫告訴狀時,需要注意寫清楚:行為人之不法所有意圖、行為人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被害人處分財產、被害人之財產損失結果、行為人的詐欺故意等要件。

但實務上,即便我們覺得已經把上述「詐欺罪」要件都寫到了,但如果寫得不夠清楚,讓檢察官沒有辦法很直觀地看出有「詐欺」的話,很容易被檢察官當成是「民事糾紛」,進而對被告「不起訴」。即便是律鏡律師寫的告訴狀,也常常被檢察官質疑「詐欺事實不明確」,而需要費很大的心思去說服檢察官起訴。

無緣無故被詐騙已經夠痛苦了,如果事後下定決心提告,最後卻只得到一份「不起訴處分書」,那真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為了避免這個不利的狀況,律鏡律師平常會使用一個技巧:

把被告的行為所涉及的其他罪名,一併寫在告訴狀裡提告。

律鏡律師會這麼做,主要的原因有兩個:

  1. 詐欺犯罪的行為本身,常常同時也會牽涉其他罪名的犯罪,縱使檢察官認為被告的行為不成立詐欺罪,但還是有可能會成立其他的罪名。
  2. 提告時,如果提告的罪名不只一個,檢察官就會實質審查每一個被提出的罪名,那起訴的機會自然也可能會提高。

但是,即便要寫其他罪名,也只能寫被告「真的可能構成」的罪,而不是亂槍打鳥地把整部刑法裡的罪名都寫一遍,不然反而會變成提告者涉犯「誣告罪」,那就慘了,可以參考以下這一篇:

那麽,跟詐欺行為常常可能伴隨出現的,有哪些罪名呢?依照律鏡律師之前的經驗,有以下兩種罪名:

第一, 是之前介紹過的銀行法「非法吸金罪」:

銀行法第5條之1「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第125條第1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什麼情況下,可以一併告「非法吸金」呢?

如同之前說過,常見的非法吸金罪的行為態樣,就是用「投資」、「報明牌」等宣傳手法,對不特定人表示「穩賺不賠」、「保證獲利」等等說詞,讓不特定人把錢給他們。

因此,常見的投資詐欺,如果被告明明不是銀行,只是個一般人,卻跟你保證說「這個投資絕對不會賠錢」、「至少一定保本」、「每週(月)固定獲利」,或者利率顯然超過正常銀行存款利率,這種情況下,提告時就可以把銀行法的「非法吸金罪」一併提出。

第二, 則是「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跟詐欺有點不一樣,詐欺犯罪的被告,一開始就是打算用虛構、扭曲的事實來騙人上鉤給錢;但侵占罪的開始,被告幾乎都是以「合法」的原因持有他人的財物,而是在事後才因為種種原因,決定把自己持有的他人財物拿來供自己使用。

通常詐欺跟侵占併同發生的這種情形,大部分的案情都長這樣:

被告原本跟被害人說,如果被害人拿出一定金額的錢,被告可以拿這筆錢去代為進行合法的投資(或合夥投資特定商業),或是被告想跟被害人借錢使用,後續並應該在某個時間點以前,把這筆錢連本帶利還給被害人,但到了約定的還款時間,卻沒有還錢,這時候被害人才會知道,自己可能被詐騙了。

在上述的案件裡面,如果說被告他使用的投資、共同投資、借款等理由,一開始就是說謊的話,諸如:根本就不存在所謂投資計劃、或他根本就不打算還錢、或他根本沒有還款能力,卻虛構說他有財產可以還錢,這樣的情形下,被告所犯罪名就會比較偏向詐欺罪的屬性。

反過來說,如果被告一開始講的投資、借款等等事由,都是真的,只是後來因為個人因素,而把被害人的財務拿來自己用掉了(可能是拿來填補自己的財務缺口之類的),這樣的情形,就會比較偏向侵占罪的屬性。

因此,在一開始提告的時候,因為不清楚被告他到底有沒有說謊,提告詐欺固然是合理的,但如果後來發現,被告一開始跟我們要錢的理由是真實存在的,只是後來他決定自己花用而已,這時候就建議補提出「侵占罪」的告訴,這樣即使檢察官沒有起訴詐欺,後續還是可能會以「侵占罪」來起訴,而不至於直接不起訴。

這篇的內容大致上就介紹到這裡,不過律鏡律師要提醒大家,如果提告詐欺以外的罪名,一定要確定被告的行為是符合其他罪名的要件才能這麼做,以免害自己背上「誣告」的責任。如果不確定的話,一定要詢問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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