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拿本票要錢?手把手教你聲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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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拿本票要錢?手把手教你聲請本票裁定(製圖:律鏡 Jursi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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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向來在我國民間交易活動扮演重要的角色,其普及程度,甚至讓人有種「本票=金錢」的感覺。事實上,舉凡「簽發多張本票用以分期付款」、「押本票周轉現金」、「押本票作為履約擔保」等商業活動,都不難看出本票的本質具有「給付」、「信用」與「保證」功能;簽完本票後交付,約定一定的時間後,繳付金錢或履行義務以換回本票,似乎已成為一種約定成俗的公式。

但若簽完本票後,沒有把金錢或義務好好的給付履行呢?

就像刷完信用卡,下個月繳費期限到了卻沒有錢繳給銀行,這時,銀行除了追加利息外,可能會採取法律行動來追繳款項;同理,執有本票的人,在發票債務人沒有好好履行債務時,除了加計利息外,亦可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用法律手段強制債務人把債務還清。

本篇文章主要站在執有本票的「執票人」角度撰寫,若你是被聲請本票裁定的「發票人」方,律鏡律師亦有撰文說明如何阻止不合理的法律執行,強烈建議將兩篇文章一起閱讀,前後互相參考,會更有收穫噢!

一、什麼樣的本票屬於有效的本票

本票裁定中,法院是否核發的關鍵,在於本票本身的「外觀」是否合法,白話來說就是「一眼看過去,這張本票有沒有問題」。

而法院會審酌的重點,就是本票的法定記載事項。律鏡律師帶你看看,甚麼樣的票據才是「沒有問題」,可以合法聲請本票裁定的票。

票據法第120條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從上述法條規定,可以整理出,有幾個重要的要素是不能疏漏的:

1.表明本票的文字

2.一定金額

3.無條件擔任支付

4.發票年、月、日

5.發票人的簽名

這些「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一定要寫,沒有寫,這張本票就失效了。

而剩下的「受款人」、「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四個要素,因為都有權宜的規定(譬如:沒有寫受款人,就把執有票據的人當作受款人;沒有寫發票地,就把發票人的營業住居所地當作發票地等),不是「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沒有寫的話,本票也不會因此失效唷!

市面上所售的本票絕大部分都已經有「本票」、「無條件支付」等字樣,因此若購買市售本票樣本,一定要填寫的點就剩下:「一定金額」、「發票年、月、日」、「發票人的簽名、住居所地」,如下圖:

市售本票樣本應記載的事項(製圖:律鏡 Jursicope)

然而,法律並沒有規定要用市售樣本,你也可以自己在任何一張紙據上寫上「本票」、「無條件支付」等字樣,在法律上的效力跟市售樣本別無二致噢!

另外,為了日後證明票據真實性及送達便利,律鏡律師強烈建議除了讓發票人簽名外,押印指紋或印章,並寫上身分證字號。就像下面的圖一樣(假設小明在8月31日跟你借錢100萬元,要簽發一張本票作為擔保):

有指印、押印的本票比較好證明真正性;地址跟身分證字號則是合法送達的好幫手(製圖:律鏡 Jursicope)

二、聲請本票裁定,需要準備的東西

1.聲請書狀一份

2.本票(檢附正本、影本各一份於書狀中)

3.聲請費用(繳交給法院的規費),數額多少後面會再提到。

三、聲請本票裁定需要多少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
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於遞送書狀時一併於法院繳費,或於郵寄時檢附等值、以法院為受款人的郵政匯票。可以參照下圖計算自己要繳納的費用多寡。

聲請費用跟金額比起來輕如鴻毛,負擔並不會太重(製圖:律鏡 Jursicope)

四、本票裁定下來後,下一步怎麼進行

本票裁定事件屬於商業非訟事件,原則上不會開庭,經法院審理完畢後,核發本票裁定寄送給聲請人跟債務人。

聲請人收到本票裁定後,請先去國稅局查詢債務人的財產,這個步驟有利於判斷後續強制執行的實益跟標的。

而債務人收到本票裁定後,有10天的期間可以提起「抗告」。

10天後,債務人都沒有抗告的話,本票裁定就會確定。法院也會核發確定證明書。要注意的是,這邊的10天是以「債務人」收到的時間起算,不要天真地認為自己收到本票裁定十天後就確定了。

收到確定證明書後,先跟你說聲恭喜!手上的本票裁定已經是一個貨真價實、有強制執行能力的文件了,可以透過強制執行手段,把債務人該還清的錢強制執行。

(如何提起「抗告」、怎樣才能提起「抗告」請參酌另一篇文章)

五、律鏡律師的小建議:本票之外-需要注意什麼事情

律鏡律師在另一篇文章中有提及,票據債務人除了抗告外,尚有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手段可循救濟。這邊就要來淺談一下,身為債權人,在簽發本票之時,有什麼東西要注意,以免後續債務人不認帳時,紛擾不斷,影響受償的機會與時間。

雖然債務人依法可以提起上面的訴訟,但該訴訟判決的重點,多在於「本票的債權存否」這一個事實。也就是說,只要能證明「債務人確實欠我錢,而且沒有還」,就能立於有利地位。

社會交易中,有人認為都有簽本票了,就不用書立借據;或者有書立借據了,就不用書立收據等事,但這些恰好都是上面這些訴訟的關鍵!「借據」能證明開立本票的原因;「收據」能證明債務人確實有收到金錢。只有本票是遠遠不足的,很容易因故喪失受償的機會噢!

那麼,有沒有萬無一失的方法呢?

律鏡律師建議,在借貸之時,不要因私情、面子因素私相授受,反而應做好充足準備,如果覺得準備太多文件,讓對方誤會刻意刁難,不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由律師快速準備好相關文件,並約定在律師面前進行交付,甚或由律師見證借款契約、收據的簽立,都是更有保證的作法。

事前做好準備,都是為了避免事後的各種麻煩(製圖:律鏡 Jursi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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