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毒品在社會中的氾濫,幾乎人人都有取得毒品的機會。
且因施用毒品帶來的興奮效果,在銀幕上的演藝人員,也時常傳出試圖以施用毒品的手段獲取靈感、紓解壓力的新聞,例如以下這則新聞:
首先,還是得老調重彈,再三勸誡大家,毒品真的碰不得,除了嚴厲的刑罰外,對於身體的損害更是無法計量;律鏡律師對於處理過的毒危事件(毒品危害事件)的吸毒被告,清一色都認為他「可憐」的成分多於「可惡」,因為毒品,什麼都將失去,也非常難以挽回。
切回正題,眼尖的觀眾應該發現了,吸食毒品既然是一種刑事犯罪,那為什麼新聞中的藝人可以受到「緩起訴」的處分呢?是因為他真心悔過?還是因為初犯?還是因為他是藝人而有特殊待遇呢?
這篇文章,要來帶大家認識施用毒品犯罪中的刑責與特殊形態的管制。
一、毒品犯罪的特殊性
毒品犯罪是由製毒、售毒者,藉由毒品帶給吸食者的成癮性、依賴性來賺取高額暴利構成。國家立法在設計如何防堵時,也遵照這個邏輯,盡可能的衝擊罪惡的源頭,畢竟毒品跟其他犯罪型態最大的不一樣就是,沒有毒品,就不會有毒品犯罪。(沒有槍,人還是可以找方式殺害、傷害被害人;但只要盡可能消滅毒品,就能根絕毒品犯罪)
「毒品分級制度」
毒品管制是為了杜絕經由毒品散布帶給社會的危害,因此就各種毒品的危害程度也有進行分級,詳細的分級內容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超連結)附檔中,這邊簡單講述常聽到名字的毒品種類分級: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等。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大麻等。
第三級毒品:K他命等。
實務上常見販毒者將多種毒品混搭成「毒咖啡」、「毒果汁」供人沖泡服用,此時會檢驗內容,以危害較大的毒品級別(混安非他命、K他命->第二級毒品)進行論罪。
「打擊上游,整治下游」
為了達成前面所說的根絕毒品,我國法律中有很多規定都旨在打擊毒品上游(製造、銷售、運輸方),例如超重的刑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犯罪刑度的上限,不是20年有期徒刑,也不是無期徒刑,而是最重的生命刑,死刑。
另外,法律也鼓勵犯罪者自白或當「抓耙仔」,以利檢調單位掌握毒品販售的網絡、團夥,進而破獲「大魚」,把國內外毒品來源查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規定: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
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第1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第2項)
上述規定變相利用刑罰減免的優惠(畢竟毒品犯罪刑責真的很高,就算減輕刑罰也很有可能要進去關),一方面鼓勵下游毒販、用毒者供出上游來源,一方面加速定罪法律進程,減輕法院、檢察署因毒品犯罪氾濫而付出的司法調查資源。
此外,對於下游用毒者,法律政策考量毒品危害的發生單純以刑責恫嚇、矯治難收成效,多以治療手段代替刑責。這點後面會詳盡介紹。
二、吸食毒品的處罰
注意,這邊只討論「自己」、「主動」、「吸食」毒品的處罰後果,不包含轉讓毒品、引誘他人吸食毒品等屬於更重犯罪的手段喔。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吸食第三、四級毒品,目前僅有行政罰。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規定: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第1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接受四小時以上六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第2項)
三、處罰之前:治療與戒治
前面說過,我國毒品管制對於初犯的下游用毒者多以治療手段代替刑罰,目前實務上常見的兩種手段,分別是:
- 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 戒癮治療。
「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
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
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
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
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後再犯第十條
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流程上,觀察勒戒的裁定會將用毒者送入勒戒場所勒戒,期間最多60天,並觀察有無繼續用毒的跡象,沒有的話,就會放用毒者出來,並起給予「不起訴處分」;但經觀察若仍有用毒傾向,就會送強制戒治,這次期間以半年起跳,最長一年,如下圖。
「戒癮治療」
或者,檢察官判斷用毒者坦承犯行、惡性不重,且有足夠的能力定期到醫療院所行戒癮治療,可能會以用毒者乖乖去醫院治療作為條件,先給予「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
若療程順利完畢,並且用毒者在緩起訴的期間(通常為一至三年)內沒有更行犯罪,做個良好的公民,這筆帳就一筆勾銷,不會再繼續偵查,更不會有後續的定罪、審判程序。
回到一開始的新聞,該名藝人應該就是受到檢察官決定以「戒癮治療-附條件緩起訴處分」的方式處理他吸食二級毒品(大麻)的犯罪行為,後續該名藝人仍要至院所治療,並在緩起訴期間內循規遵法,才能從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中全身而退。
順帶一提,據新聞所載,該名藝人的二級毒品似乎是在駕駛汽車臨檢時查獲,如此一來尚有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與酒駕同一條)的可能,至於檢警是否依法調查,因內文並未詳細刊載,我們暫且按下不表。
而觀察勒戒、戒癮治療的實質差異,如何選擇,以及該如何請檢察官給予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等實務技術操作,律鏡律師會另文撰寫,敬請期待。
四、律鏡律師的小提醒
雖然上述「觀察勒戒」、「戒癮治療」皆能收穫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不會受到判處刑罰,留下前科,但僅限於初犯(或者三年後再犯),若在時限內再次吸食毒品遭逮,就沒有這種第二次的機會,檢察官會直接起訴審判。而施用毒品犯罪的證據取得十分容易,只要檢驗尿液、毛髮,多能符合「罪證確鑿」的程度,刑罰是免不了的。律鏡律師還是要奉勸大家,毒品、刺激性藥物在尚未合法前,都請盡可能的遠離;一時的好奇與快感,可能帶來一輩子終將與刑罰、毒物撕扯抗爭的嚴重後果。
若是已接觸毒品的朋友,現在還不算太晚,除了尋求專業律師法律上的援助外,也建議尋找醫師、心理師的協助,逝者已矣,來者尚可追,不要放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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