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離婚協議書之前,要注意些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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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夫妻如果要離婚,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簽下「離婚協議書」,再拿到戶政事務所登記。
但在很多案例中的離婚協議書,有的寫了太少,有的簽署的程序不對,甚至有的當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簽了什麼,導致後續產生很多問題。
離婚在很多時候都會造成傷害,而如果離婚後,只因為當初的一點小疏忽而導致婚沒有離成,很可能就造成了二次傷害。為了避免發生以上的不幸,請讓律鏡律師帶大家一起來看看,離婚協議有哪些眉眉角角需要注意。
目錄
看完這篇文章,你可以知道...
一、離婚協議書裡,通常會有哪些內容
二、離婚協議書裡,甚麼條款要特別注意
三、要找誰來當離婚的證人
四、離婚協議書要怎麼簽,才不會之後被判無效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一份簡單的離婚協議書,通常會包含哪些內容:
一、 夫妻關係的消滅:
一份離婚協議書,最重要的當然就是要寫清楚,這一對夫妻同意離婚,從此之後雙方在法律上就等同陌生人,以後彼此都不能再干涉對方的生活及感情狀況。比較常見的寫法是這樣:
「男方【姓名】、女方【姓名】同意離婚,爾後男婚女嫁,各不相干。」
二、 財產是否分配、如何分配?以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否拋棄:
在撰寫離婚協議書的時候,律鏡律師都會問準備離婚的夫妻:「你們名下各自有哪些財產(比較常見的是股票、存款、車子、房子、土地)?有計畫要分嗎?如果要分,有想好怎麼分了嗎?」
為甚麼要這麼問?
這是因為,一對夫妻從結婚以後到離婚時,他們名下的財產很多都很難硬性區分哪樣財產是誰的。而既然選擇用「協議」的方式離婚,那通常他們對於財產要怎麼分配才公平,都已經有了共識,例如:夫妻共同出錢買房子,但卻只登記在其中一個人名下的狀況,為了公平起見,夫妻可能會決定,房子在離婚以後分成一人一半,或是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購買。
而夫妻的財產要怎麼分,因為每一對夫妻考量的情形都不一樣,律鏡律師也沒辦法完整的舉例,但只要記住一個大原則:既然稱為「協議」,意思就是說,只要雙方自己談好,兩邊都願意按照協議的方式分配財產,那就沒有問題(補充一下,如果雙方「都」同意名下財產不分配,也是可以的)。
那如果夫妻不願意用協議的方式分財產,或是協議不成的話呢?
如果夫妻自己沒有辦法協議出財產的分配方式的時候,夫妻的財產分配,「原則上」就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方法來進行。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離婚之後,雙方都有權各自向對方請求平分婚後財產,這個制度叫做「剩餘財產分配」,如果要向對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那要用提告的方式,去請法院幫忙查對方名下有哪些婚後財產,查到了之後,再跟自己名下的婚後財產相減,所得出的差額,一人可以拿走一半。這個制度的操作下,對夫妻雙方可能會比較公平,但畢竟要上法院,所以會花很多時間及心力。(有關「剩餘財產分配」的操作,因為比較複雜,而且最近有修法,所以之後會另外開一篇文章專門介紹)
所以,假設離婚夫妻對名下財產沒有分配的共識,那離婚協議書裡就不用特別寫財產要怎麼分,只要事後再去法院提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就可以了,我們可以看下面這張圖來幫助理解: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可以「預先拋棄」的。甚麼意思?
白話的說,在提告主張剩餘財產分配之前,如果夫妻任一方已經先表示「我放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我不告了」(不管是書面或口頭都算),那他之後就不能告了。
律鏡律師碰過很多當事人,都是在簽離婚協議的當下,明明沒有跟對方決定好要怎麼分財產,卻沒有注意協議裡的文字寫著「雙方均同意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導致自己事後沒辦法跟對方主張依法本應該屬於自己的那一份財產,但簽了就是簽了,後悔也來不及,即便請再優秀的律師,都很難挽回。
這段比較複雜,稍微整理一下這一段的結論。簡而言之,簽離婚協議的時候,夫妻自己討論好要怎麼分配名下的財產都可以,只要雙方都同意而且簽名就行了;但如果雙方沒有約定,打算之後再提告向對方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話,那一定要注意協議的內容裡,有沒有寫到「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預先拋棄」或類似這樣的條款,以免白白喪失權利。
如果不確定協議的文字有沒有「預先拋棄」的意思,那一定要去請教律師,寧可先花點小錢去找律師諮詢,也不要在簽了之後發現難以挽回,反而讓自己損失更多。
三、 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屬、會面交往、扶養費:
夫妻在離婚前,如果已經有了小孩,孩子還未成年的話,那「夫妻雙方」都應該要對小朋友負法律上的責任,要負責照顧小朋友到成年為止,為了小朋友的最大利益著想,爸爸或媽媽即使離婚,也不能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缺席。這個法律上的責任,律鏡律師習慣稱之為「扶養義務」。
在離婚之後,夫妻雙方要怎麼同時對孩子負起「扶養義務」呢?每一對夫妻的狀況都不一樣,律鏡律師也沒辦法一一的列舉說明,有些夫妻會選擇隔周輪流帶孩子、有些會選擇平日把孩子給阿公阿嬤帶,夫妻自己則是周末輪流帶、又或是由夫或妻其中一方平日帶小孩,另一方則付扶養費,並在周末看小孩...各種各樣的方式都有可能,就看夫妻之間是怎麼協議的。
離婚之後畢竟見面、相處都沒那麼方便,為了定出一個明確的規則讓雙方都可以遵守,所以律鏡律師都會在離婚協議書裡,把雙方對孩子的照顧時間、方式都寫得很清楚。
不過,不管怎麼協議,律鏡律師都必須強烈呼籲,只要是可能影響孩子的決定,都請務必為孩子的最大利益想一想,大人的恩恩怨怨,都跟孩子無關,不要因為自己對另一半不滿,就堅持不讓對方看小孩,或做其他片面有利於自己的協議,律鏡律師看了很多這樣的案例,最後吃虧或受傷的,永遠都只會是小孩子。
以上就是離婚協議書裡比較常見的內容,下面律鏡律師帶大家來看看,離婚協議寫好之後,正確的簽署程序,這也是很常被忽略掉,而非常容易出狀況的陷阱,需要特別注意:
我們先來看看協議離婚的法條是怎麼寫的: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法條的意思,白話的解釋就是說,如果要用協議離婚的方式,那必須要寫成書面,也就是我們上面所說的離婚協議書。另外,還要有兩位以上的證人(通常我們只需要找兩個就好,避免麻煩)的簽名才算數,離婚協議才能拿去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問題就出在這個證人簽名的規定上。
- 首先,要找誰來當證人,什麼樣的人才符合證人的資格?
- 再來,證人應該在什麼時候簽名?證人除了簽名之外,需不需要做些什麼?
首先,雖然法條沒有明白的說,但我們找的證人必須要知道「離婚」的意義是什麼,並且要「有能力判斷這對夫妻是真的想離婚」。
為甚麼?律鏡律師舉個例子:
A先生和B小姐是一對準備離婚的夫妻,離婚協議都寫好,雙方也都簽名了,到了戶政事務所辦離婚登記的時候,卻發現沒有證人二人簽名,不能辦理離婚,情急之下,找了隔壁民眾,以及該民眾帶來的三歲小孩幫忙作為證人簽名
三歲小孩知道他簽名代表的是甚麼意思嗎?知道結婚和離婚的意義嗎?以及最重要的,他知道A先生和B小姐是不是真的要離婚嗎?恐怕都不知道。所以這樣的見證,一點意義也沒有。
因此,找離婚證人,一定要找知道「離婚」的意義是什麼,並且要「有能力判斷這對夫妻是真的想離婚」的人,才能作為有效的證人。
那怎樣的證人,既知道「離婚」的意義是什麼,又「有能力判斷這對夫妻是真的想離婚」的人呢?
依照律鏡律師過去跟法院交手的經驗,建議找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可以是雙方各自的親人或朋友)作為離婚的證人,是比較不會有爭議的。
再來,雖然法條還是沒有說,但離婚的證人必須清楚的知道夫妻「雙方」都確實想跟對方離婚才行。
換句話說,如果證人雖然是心智健全的成年人,但是實際上根本不知道這對夫妻「雙方」彼此是不是真的「都」想要跟對方離婚,只是被請來簽個名,這樣的情形在法院裡會被認為離婚是無效的。
舉一個律鏡律師過去處理過的例子來說明:
證人是夫妻中女方的好朋友,女方跟證人說想跟老公離婚,拜託證人在離婚協議的證人欄位完成簽名,但是,證人完全不知道男方那邊是不是也真的想跟女方離婚,他甚至連男方是誰都不知道,也從來沒有跟男方講過話或連絡過,就在空白的離婚協議書證人欄位上簽名了。法院最終認為,這樣的離婚是無效的!
律鏡律師在過去一年裡,碰過非常多件這樣的案件,當事人原本以為自己已經離婚了,卻因為證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在簽什麼,甚至我們自己的當事人連證人是誰都不知道,而導致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沒有經過合法見證,判決離婚無效。
離婚無效是甚麼意思?代表「沒有離婚成功,你和前夫/前妻在法律上依然是配偶關係」。這樣會造成甚麼影響?代表之前你們辛苦談的離婚協議,對方完全可能翻臉不認帳,重頭再來談一次,夠可怕吧。
為了避免以上的不幸狀況發生,律鏡律師建議,請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以前,盡可能在「夫妻雙方」以及「證人」都在場的時候,親自向證人說明彼此都有離婚的意思後,再請證人簽名。
如果真的見面有困難,也請夫妻雙方一定要「各自」打電話給證人說明要跟對方離婚並錄音,並且確保「證人也在另一半的說明下,知道另一半想跟自己離婚」後,再請證人簽名,才能確保自己的離婚不會在事後被法院判無效。
律鏡律師的小建議:
如果真的遇到離婚,協議的內容固然要好好把關,但更容易忽略的簽署程序,更要嚴肅對待。當然,離婚這件事非同小可,如果有任何問題,一定要去請教認識的律師,或是也可以私訊問律鏡律師的粉專「律鏡Juriscope」,讓專業的律師陪您走過難關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