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暴的言論大可不必。到底怎樣才會觸犯「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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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言論大可不必!怎樣才會觸犯恐嚇罪呢?(製圖:律鏡 Juris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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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則新聞,稱廖姓女子於搭乘火車時,拍影片稱「槍斃蔡英文」、「蔡英文殺人魔入監槍決」等話語,遭鐵路警察以妨害自由罪送辦,經過檢警調查偵辦,最後給予廖姓女子不起訴處分。

事實上,廖女被送辦、調查的行為事實,就是妨害自由罪章中的「恐嚇危安罪」

此新聞一出,網路上開始有聲音流出,「法院認證,說要槍斃別人沒事!」、「嗆人槍斃不算恐嚇」等,並透過互聯網傳頌;但,果真如此嗎?

一、怎樣會成立恐嚇罪?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我們先來看一下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中的恐嚇危安罪:

刑法第305條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我們都知道「恐嚇」白話來說就是「嚇人」,而恐嚇危安罪要處罰的,就是用對人很重要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這些事來嚇人的行為,正因為這些事情重要,法律加以保護;除了保護不受他人侵害外,也保護不受他人威脅的權利。

這種嚇人的「表現」,不限於中文言論,甚至不限於確實發出言論,用英語說出「I will find you, and I will kill you」,或者動動手指,在脖子上比個斬首的手勢,都可能構成恐嚇行為,這種嚇人行為的總稱,我們給一個術語,叫做「惡害」

I will find you and I will kill you(影片來源:Youtube)

再來,除了法條明確寫出的惡害性質以外,我們還可以可以從「嚇人」這件事的本質來探討:

如果被嚇的人,根本不知道你在嚇他,或者根本沒有被嚇到,還算是嚇人嗎?

這看似哲學般的問題,法律上的觀點都是否定的,因此恐嚇危安罪的剩餘二個要件,就是:

1.「惡害通知達到被害人」

2.「惡害足以令人心生畏怖」

總結一下,恐嚇危安罪的要件,共有以下幾點

恐嚇罪的三大要件(中圖:攝影師:Andrea Piacquadio,連結:Pexels;右圖:攝影師:Andrea Piacquadio,連結:Pexels

二、沒有直接對被害人恐嚇,算是恐嚇嗎?

小明又耍壞了(製圖:律鏡 Juriscope)

剛剛說除了有嚇人行為的「惡害」外,還要讓這個「惡害」通知到被嚇的被害人,但若像上面的故事一樣,小明跟小華說:「去跟小偉說我一定要讓你死得很難看」;小華聽完後,再跟小偉說,小偉聽了瑟瑟發抖。

有人可能認為說,小偉雖然收到了小明的「惡害」,但這不是小明親自說的呀!這樣也算嗎?

沒錯,這樣也算。

目前法院的見解普遍認為,惡害通知的方式並沒有一定的限制,如前文說的,用動作表達也構成,就算沒有用直接的方式,一樣可以。因此小明的行為構成本罪。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刑事判決意旨:

按刑法於妨害自由罪章,以該法第305條規範對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之刑責,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外力施加恐懼的意思自由法益;倘以使人畏怖為目的,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該當於本罪,不以客觀上發生實際的危害為必要;又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

簡單來說,法律不管被害人是怎麼知道的,但被害人一定要知道,不知道就不能被嚇到。

文章一開始的新聞案件,檢察官不起訴的其中一個理由也是,「啊你就算恐嚇蔡英文要把他槍斃,但蔡英文根本不知道,也就無從成罪」。

沒有聽到,沒有傷害(製圖:律鏡 Juriscope)

三、要多嚇人的話才算恐嚇?

事實上,這件事跟「罵人價目表」或「如何罵人不觸犯法律」一樣,每每都是諸多民眾饒富趣味向律鏡律師詢問的問題。

律鏡律師在此公布最終解答。

「被害人本身有被嚇到」+「這件事真的很嚇人」就算。

嚇人的「惡害」有分程度,聲稱要砍人手腳跟揚言要趁你睡著塗上粉色指甲油,兩件嚇人程度顯然不同。首先,要達到一般人都會心生畏懼的程度,才會算恐嚇。

怕.jpg(攝影師:Tranmautritam,連結:Pexels)

再來,那種天生膽大包天的,看盡大風大浪,泰山崩於前而面不改色的,就算別人看了,聽了哇哇叫,但只要被害人沒有真的被嚇到,就不算有影響,自然不算恐嚇。

什麼是心如止水,最經典的例子,莫過於這位淡定的西施小姐。

(影片來源:Youtube)

當然律鏡律師不是本人,無法得知被害西施到底是毫不畏懼,還是已經嚇到無法動彈,但從影片中似乎可以觀察到,警方最後只朝聚眾滋事、毀損方向偵辦而未包含可能成立的恐嚇危安罪。不過總而言之,被害人心中沒有任何畏懼的話,就不構成恐嚇了。

四、例外不罰?這些事可能不構成恐嚇罪!

雖然詛咒有時候真的蠻可怕的…(製圖:律鏡 Juriscope)

單純的「詛咒」、「唱衰」,因為不是人力所能及的事情,或者屬於宗教信仰的迷信,不構成恐嚇。
我們可以理解成,社會大眾對於這樣荒誕不羈的「恐嚇」,原本就不會因此心生畏懼,「不夠嚇人」的原因之下,就不算恐嚇了。

另外,回到恐嚇罪的本質,就是要懲罰透過非法手段嚇人的行為,所以如果這個手段是「合法」的話,就不會落入恐嚇罪的範疇噢!
例如:「借錢不還,我就告你告到傾家蕩產,告到你還完為止!」
因為依法本來借錢就應該要還錢,告人也是合法的討債方式,就算語氣偏兇,也不構成恐嚇。

文章一開始的廖姓女子案,檢方除了前述的「惡害並未到達被害人」的原因外,另外認為廖女所為僅為「詛咒」,不構成本罪。

五、恐嚇罪可以撤告嗎? (後有律鏡律師的小題目)

恐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是不能撤告的唷!

關於「公訴罪」、「什麼罪才能撤告」的概念,請看以前的文章:

關於恐嚇罪的主題,律鏡律師只想奉勸一句:「粗暴的言論,大可不必」。

與其左思右想這樣屬不屬於恐嚇,那樣算不算惡害通知,不如想個文明一點的解決方式,盡可能理性溝通,溝通不成,找律師告下去便是了(誤)。

文章的最後,想跟大家一起做個法學思想實驗,這題沒有正確答案,法界也(應該)沒有共識,端看你怎麼想。
題目來了:跟朋友相約出遊,不幸與另一半的約會行程撞期。於是另一半「溫柔」的對你說:「我沒關係呀!你就跟那個女生/男生出去玩好了!你試看看!」時,算不算是一種恐嚇呢(發抖)? 把你的想法跟論點,用留言的方式告訴我們吧!

你覺得呢?別害羞,善用剛剛所學的知識,試著討論看看吧!(製圖:律鏡 Juriscope,圖片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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