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亂告怎麼辦?刑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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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亂亂告怎麼辦?刑事篇(製圖:律鏡 Jursi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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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告這件事,可以區分為民事濫訴、刑事誣告罪與其他特殊類型,之前律鏡律師已經專文討論過民事濫訴,文章連結在此:

這次,我們就來好好討論與亂告刑事案件有緊密連結的「誣告罪」吧。

一、被亂告「刑事」案件,才有可能成立誣告

刑事程序是國家透過司法權追訴犯罪行為的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有著很大的不同,大都由國家主導。

我們可以從一些事實來側面觀察,刑事程序並非主要設計給個別人民使用。例如:
刑事告訴人、自訴人提起告訴或自訴時不用繳交裁判費。(因為刑事程序的法官是站在審判被告的行為是否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立場;並非站在排解、定奪私人與私人間紛爭的立場)
刑事訴訟的執行由法院依職權進行,民事訴訟的執行須由民眾聲請後執行。(被判刑事罪刑確定,法院會依法執行把人抓去關,民事判決確定後,法院並不會自動幫勝訴一方討錢)

從以上事實就可以知道刑事程序是有濃厚的國家主導性,那麼如果有人胡亂提起刑事告訴,令司法定罪程序大亂,除了會讓無辜的人受到嚴重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外,還會貶損國家司法的公信力。因此,立法者認為,亂提起刑事告訴、偽變造證據讓無辜的人受罰,是一件法律不能容忍的壞事,應該用刑罰加以懲罰。

因此,只有亂告人,並且告的是會讓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懲戒的行為,才會成立誣告罪噢。

只有刑事限定,不要遇到亂告就反告誣告阿!(製圖:律鏡 Jursicope)

若只是亂告民事訴訟,或在民事訴訟中偽、變造證據,除非身為證人,並不會成立誣告或偽證罪,但還是可能須負擔妨害名譽、侵害他人人格權等的民事賠償責任,若遭他人亂告民事訴訟,請參考律鏡律師於文章一開始分享的文章加以因應。

二、案件不起訴,不代表誣告

有了上面的基礎後,大家應該都能理解,被亂告刑事案件,才能告亂告的人誣告罪。

律鏡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很多當事人委任刑事偵查程序的辯護人,在順利收穫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後,鬆一口氣之餘,常常會問律鏡律師:「律師,都有不起訴處分了,我可以反告那個亂告仔誣告了吧?!」

事實上,並非如此。

誣告罪的核心概念在於,「故意陷害」+「捏造事實」,只要不是主觀上有故意,客觀上有憑空捏造、瞎說的行為,就不是誣告了。

律鏡律師反過來說吧!

主觀上,這個「亂告仔」如果只是誤會,譬如搞錯了事件的時間地點,或明明刑法不處罰這個刑為,卻誤認屬於刑罰範圍,甚至是搞錯了人,都不屬於故意陷害,這都只是一場美麗的誤會。(當然,被錯告的人不可能覺得這誤會是美麗的)

而客觀上,「亂告仔」提出的事實縱使無法證實,但若有合理懷疑的基礎,只是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證明,也不屬於「捏造事實」。

訴訟策略中常見的「以刑逼民」,就是把應該由民事訴訟解決的案件事實拿去提起刑事告訴,只要不是反覆、故意為之,因為也並非全無來由的憑空捏造,通常都不會落入誣告罪的射程範圍中。

不起訴的原因有很多種,遭到誣告只是其中一種(製圖:律鏡 Jursicope)

而檢察官會把案子不起訴的原因,可能是犯罪證據不足,也可能是行為程度尚不觸法,並非皆認為告訴人提出的事實為子虛烏有。因此,單純的不起訴不意味著告訴人在亂告,只是檢察官經過專業判斷後,認為不足以提起公訴而已。

而且別忘了,誣告罪既然也是罪,走的也是刑事訴訟程序,若要檢察官提起誣告公訴,或法官審判誣告有罪,都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這個「亂告仔」曾經故意捏造事實,就是為了試圖讓你背負刑事罪責。

收受不起訴處分是個好的提起誣告告訴的「起點」,但還需要其他證據佐證才夠,這也是實務上誣告罪告訴成案率不高的原因。

三、誣告分兩種,指定犯人與未指定犯人

我們先來看一下誣告罪的核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規定: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170條規定: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規定: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刑法第169條俗稱為「一般誣告罪」,刑法第171條俗稱為「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兩者的差異,就是在提起刑事告訴時,有無指定犯人。

像是小明的車明明就停在地下室沒有被偷,卻跑到警察局報案說車被偷。
如果小明提告的內容是:「小華偷我的車」,可能成立刑法第169條的一般誣告罪;而小明若提告:「有人偷走我的車」,可能成立刑法第171條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小明,你真的好壞

另外,一般誣告罪,若是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犯之,依刑法第170條規定,會成立加重誣告罪,刑罰加重至二分之一。

四、誣告罪可以和解撤告嗎?可以易科罰金嗎?

誣告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進入法院審理後,就算已經和解,是「無法」由告訴人或自訴人撤回訴訟的。但和解與否,可能會影響法官判決有罪時的量刑輕重。

畢竟前面已經提過,誣告行為是擾亂國家犯罪追訴系統的,傷害到的不只有無辜的受告訴人,還有國家司法的公信力,因此被歸類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公訴、自訴後,無法撤回,只有有罪、無罪的結果。

針對上面提及「公訴」、「自訴」的刑事訴訟程序,律鏡律師有專文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點擊下方連結閱覽:

而若被判誣告罪有罪,並且受有有期徒刑的宣告,是不是可以易科罰金,不用進去監所關呢?

答案是:刑法第169條的一般誣告罪不能易科罰金;但刑法第171條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可以。

原因在於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的規定,但限於篇幅,律鏡律師在此就不細說。

四、律鏡律師的小建議

總結本文,若涉犯誣告罪,不僅不能透過和解撤告,更無法易科罰金(一般誣告罪),被判刑就只能乖乖進去關,正所謂「害人之心不可有」,透過刑事司法程序公報私仇是屬於不可原諒之事。

但誣告罪的成罪門檻不低,也易因罪證不足受不起訴處分;提起誣告告訴後,需要有充足舉證,才可能將亂告仔定罪。

律鏡律師建議於收受不起訴處分後,將蒐集好的證據交由專業律師判斷,究應提起告訴,或提起自訴,確保案件進入法院審理,並整合後續民事救濟。才能好好地把這口惡氣還諸於人,避免落入「你告他誣告,他又反告你誣告」的無陷迴圈之中。

訴訟程序的選擇,對於案件有重大影響喔!(製圖:律鏡 Jursi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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