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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篇文章,您可以知道…
一、為什麼不認識的人跑來告您,法院會立案處理
二、亂告民事案件會受到什麼處罰
三、被人亂告的時候,應該抱持什麼心態面對
四、為了莫須有的訴訟花費的額外支出,例如律師費,可不可以叫對方出?
首先,亂告這件事,可以區分為民事濫訴、刑事誣告罪與其他特殊類型,律鏡律師在這邊就簡稱「民事亂告」、「刑事亂告」跟「特殊形態亂告」吧!
本篇要說明的是「民事亂告」。
「我根本不認識這個人耶,台灣司法太扯了吧!
他/她說的完全不符合事實,法院都不會查證嗎!」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架構中,人人都有成為被告的可能;這是由於民事訴訟中對於形式要件與實體要件審查程序有別所致。
簡單的來說,「告得成」跟「告得贏」是兩件事情。要「告得成」才有可能「告得贏」。
「告得成」是指原告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所以法院依法立案,開始針對原告所陳述的事實跟法律關係做實體調查。
「告得贏」則是法院做完上述實體調查後,認為原告的主張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才依法判決,給原告一個勝訴的判決。
來看一張圖吧!
比對上圖,先前所提到的「認不認識原告」、「跟原告什麼關係」,或「原告講得有沒有道理,有沒有說謊」,甚至「為什麼要對您提告」…等等的事項,是在「告得成」、立案後,法院才調查的事項。
或者簡單思考一下,法院裡工作的法官、書記官不是神,他們不認識您,也不認識原告,要如何知道您們兩位(或多位)的人際關係,私下有無交易行為呢?
「就算這樣,難道我就要白白被別人亂告嗎?」
當然不是!來,律鏡律師現在要來跟您解析,亂告別人會有什麼後果。
司法不是給你這樣玩的!來人,重罰12萬!
亂告人這件事,在民事案件中的術語叫做「濫訴」。如果被認定為濫訴,依照舊民事訴訟法,法院可以處六萬元以下的罰鍰。
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3項、第4項規定: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第3項)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第4項)
基本上,我國法院處理民事濫訴的因應手段為「罰鍰」。為了防杜濫訴行為,立法院在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民事訴訟法,包含修正了上面的第249條規定,以及新增第249條之1規定。
新法規定法院得處濫訴之原告較舊法為重的罰鍰,及要求原告負擔被告因出庭所生的日費、旅費及因此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的酬金。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規定: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
前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二項情形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者,法院得各處原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下之罰鍰。(第1項)
前項情形,被告之日費、旅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數額由法院酌定之;並準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第2項)
修法後,針對民事事件中惡意濫訴的原告,法院最重可處12萬元的罰鍰,並可酌定被告因為遭受濫訴所額外支出的日旅費、律師酬金,由原告負擔。
律鏡律師的小建議:
如果遭受他人濫訴成為民事被告,請勿慌張,因為告得成,不見得告得贏。
但也請勿不理它,否則可能遭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甚或受到敗訴判決。
最好攜帶收到的法院文件(開庭通知書、原告的起訴書狀等)向律師詢問,以保障自己的權利。畢竟若確實為濫訴,除了濫訴者可能遭受法院罰款外,您額外支出的費用,依法是可以請求對方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