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以後,夫妻雙方怎麼分財產?淺談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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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怎麼分?且讓律鏡律師說分明(製圖:律鏡 Juris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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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律鏡這個平台剛開始寫文章的初期,律鏡律師曾經分享過關於離婚協議需要注意些什麼、以及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家庭生活費用」、「自由處分金」制度等文章,從後台數據來看,有相當多讀者點閱,且完整看完文章的人數比例也很高。連結在此:

在先前的文章裡,律鏡律師有簡短介紹過,如果採協議離婚的方式,財產會依照每對夫妻的狀況,來決定如何分配,但如果協議不成,或沒有協議,或以判決離婚的情形呢?

如果夫妻在離婚前,沒有就財產的分配方式先協商好的話,那他們的財產就會用到民法「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方式來分配,讓律鏡律師用這篇文章,簡單的跟大家說明吧。

目錄(製圖:律鏡 Juriscope)

剩餘財產應如何分配?

剩餘財產要怎麼分配呢?簡單來說,就是把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各自累積的財產(我們把它叫做「婚後財產」),扣除掉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如果都還有剩下的財產數額,那就把「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的財產數額」扣掉「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的財產數額」,所得到的差額分成兩半,夫妻雙方各自拿走一半,就可以了。

我們簡單舉例來說明:

假設George和Mary在結婚前,各自有100萬的存款;而在結婚以後,雙方都出去工作,各自都有薪水,兩人一起購買房子,房子總價600萬元(我知道現在的房價遠比這個數字高,為了說明方便,暫時用這個數字),金額兩人各自負擔一半,而George自己多買了一台車子80萬元;到了離婚時,George的存款變成800萬,Mary的存款變成1,000萬,剩餘財產要怎麼計算及分配呢?(假設汽車和房子的價額都還沒有付,因此都會是婚後尚未結清的債務)

雙方各自財產狀況示意圖(製圖:律鏡 Juriscope)

我們先來看看法條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首先,我們先來算George這邊的婚後財產。因爲剩餘財產只計算「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數額,所以兩人結婚前的存款不能算進去。因此George在離婚時剩下的存款800萬元,要先扣除結婚前的存款100萬,剩下700萬元。另外,婚後財產要再扣除婚後債務,因此七百萬扣掉房子金額的一半(300萬元),再扣掉車子的錢(80萬元)以後,就能得出George剩餘財產的金額,就是320萬元。

George的剩餘財產及算式(製圖:律鏡 Juriscope)

而在Mary這邊,在離婚時剩下的存款1,000萬元,扣除結婚前的存款100萬元,剩下900萬元,這900萬元扣掉房子金額的一半(300萬元)後,因為Mary沒有其他婚後債務,因此Mary的剩餘財產數額,就是600萬元。

Mary的剩餘財產及算式(製圖:律鏡 Juriscope)

兩邊的剩餘財產都計算出來之後,就可以來計算分配金額了。因為Mary的剩餘財產金額顯然比較多,因此就拿Mary的剩餘財產(600萬元)減去George的剩餘財產(320萬元)後,得到280萬元的差額。這280萬元的差額,就應該平均分配給Mary和George,一人拿走一半(140萬元)。

雙方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方式(製圖:律鏡 Juriscope)

遺產、贈與的財產,是否應計入並一同分配?

但這時候,Mary覺得自己明明比較節儉,不會亂花錢,憑什麼要分給George140萬元,但她靈光一閃,忽然想到,前幾年George的朋友曾經無償贈送價值30萬元的金飾給George,如果把這筆金額算進George的婚後財產的話,好像可以少分一點給George…

無獨有偶,George這邊也覺得,怎麼可以只分到140萬,拿得不夠多,靈光一閃,忽然想到,前幾年Mary的爸媽過世時,Mary在外地繼承了好大一片土地,如果把土地的價值也算進Mary的婚後財產的話,搞不好可以再多拿一點…

所以,金飾和土地的價額可以算進George和Mary各自的婚後財產嗎?

答案是…不行。

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是不會加入分配的(製圖:律鏡 Juriscope)

這是因為,剛剛提到的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後面還留個一個小尾巴: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George的金飾是朋友贈送的,也就是說,是無償取得的;而Mary的土地是繼承來的。因此,依照民法規定,不論是George的金飾或是Mary的土地,都不會被加進婚後財產的計算及剩餘財產的分配。

法律是否鼓勵人盡量花錢以減少婚後財產,變相懲罰負責且節儉的一方?

在知道George的金飾不能被算入婚後財產後,Mary不禁潸然淚下,說道:「這也太不公平了吧,自從結婚以後,George根本就經常不在家,也沒有匯錢回來貼補家用來,只顧自己享樂,家中大小事、包括George的父母,都是我一個人在操持照看,家中的開銷也都是我到處打工貼補家用、省吃儉用下才負擔得了的,現在卻要我分一百多萬元給George,這不是在鼓勵人在婚姻中盡可能把自己的錢都花掉,而且都不用負責嗎?」

其實,在過去的民法規定下,的確有可能造成上述不合理的結果。但考量到以上的情形,民法已經做出修正了,規定如下:

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第3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如果夫妻把一方對於婚姻生活沒有貢獻,導致分配結果不公平,法院是可以變更或免除的(製圖:律鏡 Juriscope)

以上述Mary和George的婚姻狀況而言,George結婚後只顧享樂、長年離家、揮霍成性,又不幫忙照顧家裡,也不負擔家中開銷,家裡的一切大小事都是由Mary自己一手包辦;離婚時,卻因為Mary的婚後財產剩比較多,而需要分出140萬元給George,這對於雙方之前在婚姻中的付出程度,顯然有失公平。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交給法院來判決,法官是可以考量上述法定各項因素,適當的調整分配方式,甚至是可以完全免除掉Mary的剩餘財產分配義務的歐~

律鏡律師的小建議

以上就是律鏡律師對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簡短介紹,其實民法還另外針對剩餘財產分配制度有許多其他規定,實務上對於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運作,也遠比這篇文章提到的情形複雜得多。因此,如果對於剩餘財產應該如何分配,有不確定的話,請務必去請教律師,或來私訊詢問律鏡律師歐~

(製圖:律鏡 Juris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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