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台灣,大家應該都知道,台灣的人口非常密集,到底有多密集呢?如果好奇的話,大家可以在平日上下班時間,到捷運大橋頭站,往台北橋的方向看看,應該就會被震撼到,那個地方的車流量壯觀到每天都會有不同的攝影愛好者扛著三腳架去拍照。
為什麼律鏡律師對這個景象如此熟悉呢?因為那曾經是律鏡律師騎車上下班必經的路線,車子真的多到恐怖,而且大家為了趕上下班,騎車的方式都非常生猛。
而這個路口,也確實幾乎每個月都會固定出幾次車禍。其實不只是這個路口而已,台灣因為人口、車輛密集,因此發生車禍事故的數量也非常可觀,光是過去一年,依照警政署的統計,台灣就累積發生了362,393件事故。因此,發生車禍的機率,其實可能比我們所想的還要大很多。
但即便發生車禍的機率這麼高,大部分人對於發生車禍之後該做什麼事,卻還是一點概念也沒有,而且坊間常常流傳各種「都市傳說」,我們就針對大家常聽到的一些說法來一一核實,看看到底哪些說法是真的,又哪些只是胡說八道:
說法一:
如果自己是被撞的人,那就不是「肇事者」,不會被辦「肇事逃逸」?
錯。
我們先來看看修法後的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來說,在知道車禍發生以後,只要有人受傷或死亡,不管事後被認定哪一方的責任比較大,都不能直接離開現場,而必須等到警察到現場,並依照警察的指示完成相關程序才能離開,否則就會被追究大家俗稱的「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很多人以為只要自己是被撞的,也沒有違規,那就不是「肇事者」,也就不會有「肇事逃逸」的責任。但其實現在的刑法並沒有區分誰才是「肇事者」,只要發生事故且有人死傷,為了釐清事故的責任歸屬,雙方都有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處理的義務。
再者,其實這個說法有很大的bug,亦即:車禍當事人是不是所謂的「肇事者」,或有沒有違規事實,不是你各位自己說了算阿,警察都還沒來釐清,你各位怎麼就知道自己不是「肇事者」呢?
因此這個說法,顯然是大家的誤解。
說法二:
就算肇事,只要沒有人受傷或死亡,就算離開現場也沒有責任?
錯。
欸?可是上面刑法的規定,不是只有講到車禍造成有人受傷或死亡的情形嗎?
確實是這樣沒錯,但除了刑法以外,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其實也有相關的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及第2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條文裡所謂的「依規定處置」,其實就是停留現場和報警啦。
所以在車禍中,即便沒有人受傷或死亡,也不要隨便離開,不然還是會被追究行政法上的責任。
說法三:
在肇事現場,如果已經跟對方說好要和解,就可以離開現場了?
錯。
理由同前,只要發生車禍,都要留在現場。
可是我跟對方已經說好要和解啦?為什麼不能離開現場?
第一、因為車禍不只是你們兩個之間的事,車禍責任的追究和釐清,還有更高的公益目的。比如說,其中一方的駕駛如果有酒駕,那他的行為還可能會對公眾造成危險,自然要追究他的責任,不是你們自己私了就好了。
第二、因為如果你自己以為和解就沒事了,對方事後卻還是報警,甚至跟警方說你肇事逃逸,那你事後一定吃不完兜著走,很麻煩的。
基於以上理由,車禍發生後,就算跟對方達成和解,也千萬不要離開現場,否則仍然可能被究責歐。
說法四:
如果是大車撞小車,那一定都是大車要負比較多責任;如果是車子撞行人,那一定都是車子要負比較多責任?
錯。
車禍雙方(或多方)的肇事責任,是相關行政單位依照各種事證,還原事故當時的行車情形、是否違規、環境因素等,綜合判斷出來的,跟車子的大小或車種,抑或是駕駛人或行人等因素無關。
至於要如何知道對於車禍誰該負責,一般而言,在車禍發生的30天以後,當事人可以向當初處理的警察局申請一份「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簡稱初判表),上面會記載警察判斷各個當事人在車禍中「可能的肇事因素」,就可以初步瞭解誰對這場車禍需要負責。
而如果認為初判表的內容有爭議,還可以另外花3,000元去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或叫車禍鑑定),交給專業的車禍鑑定鑑定委員會去更詳細地釐清車禍發生原因,以及誰需要對車禍結果負責。
同場加映:
如果我只是撞到狗,沒有撞到人或車,就不是肇事?
錯。
這個是律鏡律師當年在市政府有關單位工作時碰到的案例,最後法院的判決是認為,即便只有撞到狗,而沒有造成任何人受傷或死亡,一樣是肇事,不能離開現場。
至於為什麼法院會這麼判呢?
由於判決內容(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60號行政訴訟判決)也並沒有寫得很清楚,律鏡律師也不太知道確切的原因是什麼,不過因為「當事狗」是有飼主的。依據律鏡律師自己不負責任的推測,法官可能是認為這位駕駛撞到狗的行為,造成飼主的財物損失,因此判斷該駕駛的行為仍然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的「肇事」吧。
那如果有人養了蟑螂,卻被律鏡律師不小心駕車輾死…
算了不想了…
總之,大家平常在路上,一定要多多小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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