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因為刑判得太重上訴嗎?淺談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案

可以只因為刑判得太重上訴嗎?淺談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案(製圖:律鏡 Juris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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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說個故事。

A先生在街上逛街,看到之前就很想要的一支鋼筆,卻不想付錢購買,一時心生歹念,順手牽羊;沒想到他的犯行被監視器拍得一清二楚。東窗事發後,經檢警偵辦起訴,一審法院勘驗監視錄影器,確認為A先生所為。最終判定A先生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您覺得這個結果如何?是判太輕?判太重?還是剛剛好呢?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補充一下A先生收到判決後的心情,A先生認為自己只是初犯,也沒有造成店家很大的損害,法官判一年真的太重了。

在A先生偷竊鋼筆一支的犯罪事實非常明確的情形下(A先生也承認確實偷了鋼筆),問題來了:

  1. A先生可不可以上訴呢?
  2. 在上訴時,還要不要重新審理一次「A先生是否偷了鋼筆」這個問題呢?

問題1:依照法律,A先生可以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規定: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BUT!

務必注意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的規定,必須在判決送達的20日內上訴(例假日照算)。

如果不確定上訴期間到什麼時候,請向專業律師詢問,以免錯失上訴機會。

問題2比較複雜,涉及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的修正

形式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修正內容(製表:律鏡 Juriscope)

立法院在本年(110年)5月下旬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案,這次修法除處理司法院釋字第791號主要課題-通姦罪除罪化後的法條文字刪修外,另外也透由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的修正,做了上訴範圍的變革。

對於上訴不可分原則,我想用簡單的話語來表達,可以解釋為:

在修法前,縱使只對於案件的「一部分」上訴,法律會自動認定您是就案件的「全部」上訴。而且,對於案件中「有關係」的部分,包含犯罪事實、論罪量刑、沒收等等一條龍的事項,都自動地認定一起上訴。

因此,回到A先生的問題2,在修法前,A先生上訴後,二審法院仍需要就犯罪事實,即「A先生是否偷了一支鋼筆」這件事情,再審理一次。

已經確定的事情,二審再審一次,不是勞民傷財嗎?

在這個出發點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修正把原本「不可分」的原則,拆解成「你上訴哪個部分,法院就審理哪個部分」,避免已經確定、不再爭執的事情,在二審還要大費周章的審一次。

修法後,A先生可以依照新修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只針對「有期徒刑一年」部分上訴,二審法院不會再關心原本A先生偷竊鋼筆一支的事情為任何調查(包含勘驗錄影、訊問證人等),只會審酌一審判A先生有期徒刑一年,有沒有過重的情形。

律鏡律師的小建議:

作家村上春樹在《1Q84》裡曾寫道:

希望のあるところには必ず試練があるものだから

(有希望的地方,必有磨練。)

對於收到一審刑事判決的民眾,您依法是有上訴的權利的;如果對於一審判決無法心服口服,請務必遵循法律程序上訴。

但與此同時,不論您的案件情形如何、罪刑輕重、過去經歷了什麼事情,上訴審都不會是條輕鬆簡單的道路。這是律鏡律師執業以來的經驗談。

律鏡律師建議您備妥相關文件(一審判決、起訴書)向律師詢問,避免在無任何專業協助下,赤手空拳面對上訴審的磨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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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律鏡 Juris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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