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賭輸五萬可以賴皮不還?來談談「賭債非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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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朋友打賭輸了,可不可以當賴皮豬?(製圖:律鏡 Juris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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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兩個知名遊戲實況主播,在同台代言新款手機遊戲的工商網路直播間內互嗆,兩人的新仇舊恨,成為了熱門的網路話題。其中一名主播(律鏡律師不指名道姓,這裡我們姑且稱他為阿航好了)更是被翻出日前與其他人打賭,輸的人要付給贏的人五萬元,但阿航最後輸了,卻翻臉不認帳,說當下是開開玩笑的,不要這麼認真。

律鏡律師並不是要討論這些網路名人的紛紛擾擾,但大家應該多少聽過「賭債非債」這個詞彙,到底,跟人打賭、跑去賭場賭博輸了,真的會因為「非債」而不用還錢嗎?想要知道的話,請一起看下去吧!

一、賭債非債?為什麼賭輸的錢不用還?

事實上,民法中並沒有任何明確指出「賭債非債」的條文規定,反而明確條列出各種債權債務的權利義務關係,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

而賭債之所以非債,是因為「賭」,即「賭博」。

在現行法律與一般民情中,賭博是一種惡習,不只屬於犯罪,還與社會的善良風俗相違背。而針對這種傷風敗俗的行為,民法設立了一些規定,讓其在法律上的效力歸於「無效」

民法第71條規定: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民法第72條規定: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律鏡律師在此補充,人在社會上的一舉一動,特別是與他人互動時,都帶有法律上的意義。
而所謂的無效,代表自始至終,都沒有產生任何法律上的效果,從法律的觀點來看,只是自然的動作,而不生任何法律上的意義。

例如在賭場賭麻將,各個賭客之間成立了「贏家胡牌,放槍者付費;贏家自摸,剩餘三家付費」的約定,在受到約束的情形下,賭輸時應該付費的一方不能以「這場友誼賽拉!」,或者因年紀稍長而倚老賣老,要贏家敬老尊賢,不予計較等理由,拒絕付款。

而之所以不能這麼做的理由,除了因為說話算話之外,賭客之間的約定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一種「契約」,在符合契約內容的時候(有人胡牌、自摸),相對應的「債」就自然生成,無從躲避。

但是賭博因為違反法令、又違背公共秩序跟善良風俗,屬於無效法律行為。因此,上面說的賭客間的「約定」,等於從來沒有約定!自然沒有「債」的發生。就法律的觀點看來,只是一群人在打麻將,搓牌、摸牌、丟牌而已。

而這,就是賭債非債的原因。

賭博行為違反法令及公序良俗,因此無效。賭債因行為無效,而就「非債」了。(製圖:律鏡 Juriscope)

二、打賭,是賭博的一種嗎?

首先,賭博行為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有人也稱為「公序良俗」)的原因,是因為刑法仍有賭博罪,而維護社會秩序的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有針對賭博行為的罰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
千元以下罰鍰。

因此,賭博目前仍屬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但,賭博的行為有沒有一個標準,可以界定什麼行為算得上是賭博,什麼行為不算呢?

若從刑法賭博罪的定義,目前法院實務的見解多認為,賭博行為要伴隨有

(1)偶然、機率性

(2)財物得失
這兩個特性。

賭運氣+賭錢=賭博。(製圖:律鏡 Juriscope)

因此律鏡律師認為,就打賭而言,只要不涉及財物(包含金錢、有經濟價值物品),或該打賭的內容並非純粹偶然、機率,那就跟真正的賭博,仍相差一段距離。

就實況主播阿航的例子,雖然阿航與其他人約定了五萬元的賭注;但是打賭內容是過去一場電子競技比賽中,已經發生的事實,並不是打賭後才會發生的偶然事實。依照法院實務的見解,還不算是「賭博」。阿航若想靠「賭債非債」的概念將五萬元賴掉,可能無法稱心如意。

三、賭博不行,那套上一個合法包裝,就可以了嗎?

賭債非債的概念既然確立,實務上很多賭場主人,或賭客之間為了避免輸家賴帳、無法合法追討賭債的困境,自作聰明的將賭債轉換為借款,佐以簽立借據、本票、設定抵押等方式,確保自己的賭債債權。

然而,只要欠錢的本質上是屬於賭債,縱使簽了借據、本票等,法律上認為這是一種鑽漏洞的「脫法行為」,債權人依然不能行使請求權利。

已簽立借據可主張債權不存在;已簽立本票可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製圖:律鏡 Juriscope)

若因賭博簽立本票,已遭他人聲請本票裁定、執行財產,也可能抗辯該本票債權不存在,相關的流程與注意事項,律鏡律師亦有撰文說明,請點擊下方連結閱覽。

四、先前已經還清的賭債,還要得回來嗎?

先說結論,不能。

大家可能會想,律鏡律師你前面不是說賭債非債,那拿我之前給付的賭金的人,應該沒有這個權利收呀!為什麼不能說他是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呢?

雖然賭博欠債的法律行為因為違反法令、公序良俗所以無效,收錢的人並沒有法律上佔有這筆錢的原因,但不當得利的返還,並不保障「不法之給付」,而繳交賭金是就是貨真價實的不法給付,因此,想要透過法律請求返還已經交付的賭金,是沒有辦法的。

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

畢竟只要是賭博,都非法律保護的範圍。既然法律都不保護賭博債權的債權人了,不保護已交付賭金的債務人,也只是剛好而已。

五、律鏡律師的小建議

雖說賭債非債,賭場主人或賭博贏家無法透過法律途徑取得賭博利益,但這也僅止於「合法討債」的層面,賭博環境通常較為複雜,若真賴皮,除了被大家討厭外,難保不會被「社會事」的方法處理。

尤其賭博遊戲通常的設計理念多會讓遊玩者產生成癮性,在賭博尚未合法的現在,律鏡律師只能奉勸大家遠離賭博,腳踏實地的過生活,共勉之。

請遠離賭博,愛惜人生(製圖:律鏡 Jursicope;圖片素材by安德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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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itten by 律鏡 Jurisco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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